衡水商标注册代理

  添加时间:2024-01-02       浏览量:4485 次       本页关键词:衡水商标注册代理

商标申请注册流程

(一)、商标注册预先查询      

(二)、提供商标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

(三)、办理商标具体事宜

(四)、商标注册形式审查

(五)、商标注册实质审查

(六)、商标注册初审公告


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原则

1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;同 申请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它人的申请,不予公告;

2、对初步审定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。公告期满无异议的,予以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,并予公告。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;

3、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
国内商标注册注意事项

1、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 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
2、同外国的 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
3、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
4、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
5、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
6、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
7、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;

8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;

9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就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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